嵊州刑事会见律师

嵊州刑事会见律师——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如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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嵊州刑事会见律师——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如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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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如何 《合同法》第69条“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,应当及时通知对方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,应当恢复履行。中止履行后,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,中止履行的1方可以解除合同。”该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。 1.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。1般而言,不安抗辩权亦是1种延期抗辩权。因为中止履行合同债务,只是暂时中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债务,而并非终止合同债务或者消灭合同债务。因此,倘若应当后履行债务的1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担保或者作了对待履行,不安抗辩权即行消灭,主张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1方当事人就应当恢复履行自己的债务。 2.解除合同。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后,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,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,中止履行的1方可以解除合同。所谓“解除合同”,就是终止合同关系,或者消灭合同关系,换言之,就是终止合同之债,或者消灭合同之债。这就是说,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1方当事人,对方未于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情形下,即有权解除合同,消灭对方的请求权。因此,不安抗辩权在这1情形下的行使,即由延期抗辩权变成了永久抗辩权。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(1)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。 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,相互交换。比如买卖合同,如当事人没有约定,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。1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,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,拒绝向对方给付,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,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。 (2)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。 按照法律规定、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,合同的1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,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,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,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。如果先履行1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,则后履行1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,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。 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1方在履行义务之前,发现对方的财产、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,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,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。 (3)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1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。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,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。 华律网温馨提示: 《民法典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《合同法》《担保法》同时废止。如果您涉及《民法典》规定的债务问题# 点击这儿#进行查看!若需帮助可#咨询华律网债权债务律师#